擅離現場保險公司分文不賠

發生了交通事故,沒及時報警就離開事故現場,并且擅自拖車,保險公司是否仍需承擔賠償責任呢?

2017年5月,王某駕駛車輛在行駛途中與路政設施相撞,造成車輛受損。事發后,王某沒有第一時間報警,而是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聯系其朋友趕至現場向交警報案,并將受損車輛拖到修理廠進行了維修和定損。

事故第二天上午,王某才向為自己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報案,而此時事故現場已消失,保險公司未能進行現場勘查。

王某對受損車輛進行修理,產生修理費7.1萬余元,因事故產生救援費260元,交通費300元。王某辦完所有手續后,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保險公司認為事故原因無法查明,同時根據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經調查,王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但事故發生的原因至今無法查明,王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保險公司以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拒絕賠償。

王某稱,自己因事故受傷,必須先行離開。最終雙方商討無果,王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法院認定王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判決駁回了其訴訟請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訴。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

無獨有偶,今年3月,張某駕車在位于烏魯木齊市北京路某路段紅綠燈前,因起步過早,撞到搶行穿越馬路的老人,導致老人摔倒后腳部骨折。她第一時間駕車將老人送去醫院,卻遲遲未向保險公司報案,最終保險公司以事故原因無法查明為由拒絕賠償,張某只好自己承擔了近3萬元的治療費。

關鍵詞: 分文 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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