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無故滋事 損壞他人車輛

朋友聚會喝多了酒,無故將他人車輛點燃。經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陳勇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7年9月18日晚上,陳勇和幾個朋友聚會時喝了半斤白酒。當日21時30分至22時30分許,陳勇在揚州市邗江區天和國際花苑南門,先無故對陳某停放于此處的桑塔納轎車進行破壞,造成轎車前擋風玻璃、駕駛室門把手等部位損壞,后又將汪某的奔馳轎車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造成發動機等主要零部件焚毀。路人看到車輛著火后報警。

經鑒定,兩輛轎車損失共計19.9萬余元。公安機關調取了現場監控,于2017年9月29日將陳勇抓獲歸案。陳勇歸案后聲稱自己當時喝多了,對點燃他人車輛的事情記不清楚,但監控錄像記錄下其犯罪的全部過程。

關鍵詞: 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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