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六旬老人六旬老人結婚難 跑3次民政局沒領到結婚證

10月10日,澎湃新聞報道了這樣一件事:只因女方不會寫字,無法完成簽名,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一對六旬老人跑了3次民政局,也沒有領到結婚證。對此,民政局解釋稱,按照現行規定,簽名和按手印缺一不可,簽的字只需能認出是什么字即可。但即便如此,女方也沒辦法做到。在多次領證不成后,民政局最終給出了解決方案:讓女方直系親屬出具一份證實其不會寫字、自愿結婚的證明,然后代其簽字。對于這個辦法,兩位老人表示可以接受。

事兒不大,背后卻有一個問題值得探討:執行法律、法規和規定,究竟應該秉持什么樣的思維方式?

必須承認,民政局的解釋完全符合規定。民政部門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而最直接的依據,則是民政部2015年修訂,2016年2月1日起實施的《婚姻登記工作規范》(下稱《規范》)。修訂后的《規范》,至少在兩處提及“簽名和按手印缺一不可”。第36條規定:“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三)自愿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第41條規定:“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不難看出,民政局三度拒絕給不會寫字、無法完成簽名的老人頒發結婚證,確實是在嚴格執行《規范》的相關規定;工作人員所說“你不要說60多歲了,你90多歲的來了也一樣”,盡管聽著“扎心”,道理似也不能算錯。

然而,“扎心”就是“扎心”。婚姻自由、婚姻自主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簽名并按指紋”只是行使權利的具體方式內容。而且《婚姻登記條例》關于不予登記的五種情形中并不包括上述情況。《規范》之所以強調“簽名和按手印缺一不可”,根本目的在于確保結婚完全出于當事人自愿,而非給自愿結婚的公民設置障礙。沒有考慮到特殊群體的實際困難,不能不說是《規范》有待完善之處,如果進而將其當成沒有變通余地的“鐵律”,再以“嚴格執法”之名堅定奉行,就難免有機械執法之嫌了。

好在,這件事最終得到了比較圓滿的解決,在經歷一波三折之后,不會寫字、無法完成簽名的老人最終還是如愿領到了結婚證。只希望,這樣的結果,能來得早一點。還希望,這件事能成為完善有關規定,轉變執法思維、方式的一個契機。

關鍵詞: 六旬老人結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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