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停止核準年產能低于30萬噸煤礦建設

4月1日,甘肅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意見重新規定了煤礦準入標準,今后一律停止核準新建、改擴建年產能低于30萬噸(不含)以下的煤礦,一律停止核準新建年產能低于90萬噸(不含)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現有煤與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的生產礦井,原則上不再擴大生產能力。

意見同時要求,要深化煤礦淘汰落后產能退出工作,嚴格新建(整合)煤礦安全準入和復產復工驗收,大力推進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鞏固尾礦庫安全隱患治理成效,加強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推進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

甘肅將實施嚴格的安全生產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制度,特別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年內累計發生兩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聯合懲戒對象,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

關鍵詞: 甘肅 停止 煤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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