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積金貸款新政:貸款額度與繳存年限掛鉤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9月17日起公積金貸款將執行“認房又認貸”政策。今后公積金貸款額度將與繳存年限掛鉤,每繳存一年可貸10萬元,繳存12年可貸到最高120萬元。

《通知》指出,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同下)名下無住房貸款記錄(包括商業性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且在本市無住房的,按首套房貸款政策辦理;凡不屬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為是二套房的,按照二套房貸款政策辦理。被核定為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貸款。

《通知》指出,實行貸款額度與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限掛鉤。每繳存一年可貸10萬元,繳存年限不夠1整年的,按1整年計算,最高可貸120萬元。如借款申請人為已婚的,核算貸款額度以夫妻雙方中繳存年限較長的一方計算。

另外,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有關要求,實行差別化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戶籍均在北京市東城區或西城區的,購買東城、西城、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以下簡稱城六區)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貸款額度可上浮20萬元;對于不屬于前一種情況,但借款申請人的戶籍均在城六區的,購買城六區以外的首套住房,最高貸款額度可上浮10萬元;不屬于前述兩種情況的,購買首套住房,最高貸款額度為120萬元。符合第二套房貸款政策要求的,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針對首付款比例,《通知》要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購買共有產權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購買政策性住房之外的首套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首套非普通自主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購買普通自住房且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購買非普通自住房且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認定標準,按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于2014年9月30日聯合印發的《關于調整本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14]382號)標準執行。若遇普通自住房和非普通自住房的認定標準調整,按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關鍵詞: 額度 新政 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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