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經濟補償還是賠償金

“我們實在是沒有辦法了,您能幫幫我們嗎?”說這話的是7名來自內蒙古包頭市某公司的員工,他們所求助的對象是包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的仲裁員。今年3月中旬,這7名員工來到了仲裁院立案調解庭,請求仲裁員為他們主持公道。

原來,這幾名員工一直都在該公司下設的子公司工作,其中最長的已工作了5年。2017年10月19日,該公司以子公司暫無領導為由,突然對這7名員工作出合同到期不再續聘的決定。同年12月19日,又要求他們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簽的通知》上簽字,且在發放工資時,公司在沒有通知員工的情況下,無故降低工資金額。“公司怎么可以這樣做,隨便找個理由就不要我們了,還無故降低工資,真的讓人很傷心。”幾名員工十分委屈。

仲裁員在了解相關情況后,與用人單位進行聯系,了解案件詳情,尋找調解契機。公司相關負責人認為,這些員工一直在總公司的下設子公司工作,子公司因為人事調動目前沒有領導,所以由總公司開會決定,在他們到期之后不再續聘,總公司還專門下達了會議紀要,并且還將《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關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簽的通知》告知了他們。在他們合同到期后,所有工資都已經發到他們的手中,雙方已經不存在勞動關系了。

經過調查取證,仲裁員發現雖然公司提供了會議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及通知原件,但上面并沒有7名員工的簽名,并且根據員工提供的證據,公司確實存在無故降低工資的情況。在調解過程中,員工與公司在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還是賠償金的問題上產生爭執,使得整個調解過程難以繼續進行。

面對這一問題,仲裁員耐心細致地向當事人解釋了相關法律法規,說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區別。經濟補償是雙方當事人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為職工按工齡支付的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而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隨著調解工作不斷深入,雙方矛盾越來越小、分歧越來越少。經過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終于在經濟補償數額上達成一致意見,隨后仲裁庭當庭制作并當庭送達了仲裁調解書。至此,一起因終止勞動關系而引發的經濟補償爭議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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