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直播打游戲 平臺判賠兩千萬

耗時三年之久的網易訴YY游戲直播侵權案終于有結果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昨日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停止通過網絡傳播游戲畫面,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

游戲玩家直播玩游戲必然需要播放游戲畫面,這些游戲畫面受著作權保護嗎?未經授權的“盜播”需要承擔什么樣的賠償責任?

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簡稱網易公司)發現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華多公司)通過其經營的YY游戲直播網站等平臺,直播、錄播、轉播網易 “夢幻西游2”(涉案電子游戲)游戲內容,經交涉未果,于2014年11月24日提起訴訟。

網易公司訴稱,涉案電子游戲屬計算機軟件作品,游戲運行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屬于類似攝制電影創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被告竊取其原創成果,損害其合法權利。

華多公司辯稱網易公司并非權利人,涉案電子游戲的直播畫面是玩家游戲時即時操控所得;且游戲直播是在網絡環境下的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屬于的個人合理使用。

歷經3年后,該案昨日終于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獲一審判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華多公司侵害了網易公司對其游戲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之著作權,依法判決被告停止傳播,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法庭宣判后,雙方沒有當庭表示是否要上訴。

未授權直播是侵權嗎?

記者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處獲悉的判決書顯示:涉案電子游戲的創作凝聚了開發者的心血,游戲畫面作為網絡游戲這個“綜合體”的組成部分也不例外。

涉案電子游戲“夢幻西游”“夢幻西游2”作為網絡游戲,核心內容包括游戲引擎和游戲資源庫,經由用戶在終端設備上操作后,引擎系統調用資源庫的素材在終端設備上呈現,產生一系列連續畫面,這些畫面表達了創作者的思想個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復制,此創作過程與“攝制電影”的方法類似,因此涉案電子游戲在終端設備上運行呈現的連續畫面可認定為類電影作品,該作品的“制片者”應歸屬于游戲軟件的權利人。

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關于賠償數額,一審法院根據華多公司關聯企業的財務年度報告、涉案電子游戲播放熱度和華多公司前游戲主播的證人證言,估算獲利情況,再結合涉案作品的類型、權利種類、華多公司持續侵權的情節、規模和主觀故意等因素,酌情確定華多公司賠償網易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

核心爭議:游戲畫面受著作權保護嗎?

網易公司

游戲本身以及游戲人物、音樂場景均屬于網易制作的作品;而游戲運行過程呈現的連續畫面屬以類似攝制電影創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被告竊取其原創成果,損害其合法權利。

華多公司

游戲的直播畫面是玩家游戲時即時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任何一種作品類型;且游戲直播是在網絡環境下的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個人合理使用行為。

法院判決

游戲畫面是經由用戶在終端設備上操作后,引擎系統調用素材在終端設備上呈現的連續畫面,此創作過程與“攝制電影”的方法類似,可認定為類電影作品,該作品的“制片者”應歸屬于游戲軟件的權利人。

關鍵詞: 網上直播 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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