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商法協調組織在仲裁制度方面究竟有何建樹?

非洲商法協調組織(OHADA)成員國包括貝寧、布基納法索、喀麥隆、中非共和國、乍得、科摩羅、科特迪瓦、剛果(金)、赤道幾內亞、加蓬、幾內亞、幾內亞比紹、馬里、尼日爾、剛果(布)、塞內加爾、多哥等17個國家。該組織通過1993年締結的《非洲商法協調條約》創立,條約于2008年進行過修訂,主要致力于成員國商事法律的協調和統一。隨著非洲國家與世界各國經濟聯系日益緊密,如何快速有效解決商事糾紛成為非洲國家急需解決的重要課題。許多國家將完善仲裁制度作為改善營商環境、吸引外商投資的重要入手點。非洲商法協調組織在仲裁制度方面究竟有何建樹?其對中企赴非投資有何啟發?

制度源流

最初議定《非洲商法協調條約》的初始成員國為西部非洲經濟貨幣聯盟8個成員國貝寧、布基納法索、科特迪瓦、幾內亞比紹、馬里、尼日爾、塞內加爾、多哥,和中部非洲國家經濟與貨幣共同體6個成員國喀麥隆、中非共和國、乍得、赤道幾內亞、加蓬、剛果(布),上述兩個組織的絕大多數成員國在殖民時代曾經分屬法屬西非殖民地和法屬赤道殖民地政府管轄,分別使用西非法郎和中非法郎兩種共同貨幣,由各自組織的統一央行負責發行。由于歷史上共同的殖民經歷和現實中使用共同貨幣等原因,上述兩個組織成員國之間在非洲大陸上保持更為密切的關系,對于一體化提出了迫切需求。絕大多數成員國在獨立之后仿效法國法律,建立了本國的仲裁制度,以解決日益增多的商事糾紛。中西非國家對法國仲裁制度的借鑒為通過非洲商法協調組織建立統一的仲裁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

非洲商法協調組織確立兩套仲裁體系,即在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進行的仲裁和根據《仲裁統一法》進行的仲裁。OHADA設立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該法院同時具有司法職能和仲裁職能,其仲裁職能在《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規則》中加以明確規定。根據該規則規定,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不直接裁決商事爭議,而是負責任命或確認仲裁員,跟蹤仲裁案件進展和審查仲裁裁決。同時,OHADA于1999年制定《仲裁統一法》,后于2017年修訂該法并于2018年生效,該法對成員國的仲裁制度加以統一規定。根據《非洲商法協調條約》對統一法的效力規定,《仲裁統一法》直接在組織內成員國境內適用,具有普遍效力。

重要規定

根據《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規則》規定,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有權受理一方住所或慣常居所在某一成員國境內,或者合同全部或部分已經在或將要在某一個或多個成員國領土范圍內執行的商事爭議。

有效的仲裁協議需要包括當事方姓名、職業、公司或家庭住址以及電子郵箱地址;當事方之間的仲裁協議以及據以提出仲裁請求的相關文件;申請方訴求摘要和相關證據支持;關于仲裁員數量和選擇的一切有用信息和建議;仲裁協議還需包括仲裁地點、仲裁語言、適用于仲裁協議、仲裁程序以及爭議解決的實體法,如無上述內容,申請方需就上述事項表達意見。

仲裁地由當事方仲裁協議或之后協商確定。如果當事方無法確定,仲裁地由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確定。

解決爭議適用的實體法由當事方自由選擇,當事方如果沒有選擇,由仲裁員根據《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規則》決定最適合的實體法,仲裁員在選擇實體法時須考慮合同條款和商業慣例。

仲裁裁決通過執行令方式在具體成員國境內執行,仲裁裁決執行令由當事方向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申請,由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法官作出。

《仲裁統一法》的重要規定。根據《仲裁統一法》的規定,該法律適用于位于某一成員國境內的仲裁庭進行的任何仲裁。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就其自由支配的權利提起訴訟。

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達成,或者通過任何可以證明的方式,尤其是有相關文件證明的方式達成。

仲裁員根據各方指定的法律解決爭議,如果當事方沒有指定法律,根據最合適的法律,必要時借鑒國際商業慣例解決爭議。

仲裁裁決的執行通過成員國司法當局的法官簽發的執行令。成員國法官只有在仲裁裁決違反成員國國際公共政策時才可拒絕簽發執行令。

主要特點

仲裁制度不局限于商事糾紛。根據《仲裁統一法》規定,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均可就其自由支配的權利提起訴訟。該規定體現仲裁制度調節的對象并不僅局限于商事糾紛領域。非洲商法協調組織于2017年11月通過的《仲裁統一法》修訂版明確規定仲裁法可適用于根據投資法、雙邊投資保護條約或多邊投資保護條約提起的仲裁?!吨俨媒y一法》規定國家、公共企業和公共機構也可以成為仲裁的當事方,不能以其法律地位、參加仲裁的能力或仲裁協議有效性為由反駁爭議的可仲裁性,這一點對于外國投資者赴成員國同該國公共企業和公共機構開展合作投資,保護自身投資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仲裁統一法》的規定不僅用于解決商業糾紛,其通過統一規范法律環境、吸引外國投資的意圖非常明顯。中資企業赴該組織成員國投資時,可按照《仲裁統一法》約定使用仲裁方式解決投資糾紛,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仲裁方式靈活。非洲商法協調組織將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規定為仲裁機構,在《仲裁統一法》中又有關于臨時仲裁的相關規定。《仲裁統一法》規定,爭議只能由獨任仲裁員或三名仲裁員裁決。當事方可以通過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方共同指定,或有當事方指定的仲裁員共同指定,在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由成員國司法當局法官指定,共同組成臨時仲裁庭審理爭議。

OHADA承認友好仲裁?!端痉ㄅc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規則》第15條b款規定,必要情況下仲裁員應當詢問各方是否愿意授權其作為友好調解人?!吨俨媒y一法》第15條規定,經當事各方授權,仲裁員可作為友好調解人進行裁決。

中國仲裁法僅規定機構仲裁和依法仲裁,對臨時仲裁和友好仲裁尚未明確規定。中企在對非投資時,可根據非洲商法協調組織仲裁制度的規定,靈活選擇仲裁方式,快速有效解決糾紛。

仲裁裁決撤銷理由的嚴格性?!端痉ㄅc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規則》和《仲裁統一法》規定的仲裁裁決撤銷理由,除國際上通行的沒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無效或已過期、仲裁庭越權仲裁、仲裁辯論規則未得到遵守等之外,尤為突出的是將仲裁裁決違反國際公共政策作為撤銷仲裁的理由。在公共秩序保留上,仲裁制度上通常規定為仲裁裁決不得違反本國公共政策,而本國公共政策的范圍一般由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國掌握,由此可能帶來對本國公共政策在不同國家產生不同解釋的問題。而非洲商法協調組織規定為違反國際公共政策,有利于保證仲裁裁決在成員國范圍內的統一執行。雖然目前非洲商法協調組織尚未對國際公共政策進行統一規定,但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享有對統一法的解釋權,可以避免國際公共政策這一概念在不同成員國遭到不同對待。

臨時或保全措施由仲裁員實施。按照《司法與仲裁共同法院仲裁規則》規定,除非當事方另有約定,仲裁協議賦予仲裁員采取臨時措施或保全措施的權力,實施臨時或保全措施如果需要執行令,可申請執行令。在提交仲裁前或特殊情況下,需要緊急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仲裁員無法及時宣布采取上述措施,當事方可請求相關成員國司法部門采取臨時或保全措施。該規定既通過當事人協議的方式,賦予仲裁員采取臨時措施或保全措施的權力,又規定成員國法院實施此類措施的情形。通過上述規定,保障臨時措施或保全措施實施的效率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保護當事方利益。

中企可鑒

中企在非投資需要適應非洲仲裁制度的規定,根據情況及時申請臨時保全措施,維護自身利益。

隨著非洲經濟潛力的開發,非洲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國投資,而非洲部分法律的不健全和紛繁復雜導致許多投資者望而卻步。非洲商法協調組織在統一成員國商事法律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其仲裁制度的規定為各國投資者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維護自身權益提供有力途徑。非洲商法協調組織不僅協調成員國的商事法律,更為非洲一體化做出了榜樣。相信隨著非洲一體化進程的推進,非洲的商事法律也將日益健全統一,為非洲的經濟發展增添活力。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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