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大數據越近 離冤假錯案越遠

  7月10日,全國政法系統負責人齊聚貴州,開了一場高規格的全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大數據”、“人工智能”是此次推進會的重要主題。會議認為,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可以防止因證據收集、審查不全面不規范而導致的冤假錯案。大數據在防范冤假錯案中究竟能發揮什么樣的作用?又是否會導致檢察官被“架空”?在運用過程中又是否存在什么樣的困境?近日,北京青年報記者遠赴貴州進行采訪。

  案件證據缺失?計算機控制不能進入下一環節

  提到冤假錯案,不少人對聶樹斌案仍記憶猶新。

  在去年12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對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判決的主要理由中,有這樣一句話:“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

  “證據本身要過硬”,是貴州公檢法的一致共識。據了解,貴州在全國率先嘗試制定了公檢法三家辦案的“證據標準指引”,運用大數據將要素化、結構化的證據標準嵌入到辦案系統中,讓公檢法三家重視證據的統一使用,防范冤假錯案。

  “系統指引司法機關如何正確地搜集證據、采信證據和固定證據,給司法人員帶來了思想觀念方面的轉變和統一,從而更好地開展司法工作。”貴陽市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丁澤軍說。

  2016年4月,貴州省檢察院、省高院和省公安廳印發《刑事案件基本證據要求》,針對貴州常見、高發的5類犯罪中,常遇到的證據材料問題進行專門梳理,對50大類100小類的證據提出231項基本證據要求。此后,檢察機關還梳理了《刑事案件基本證據審查指引》,對其中25類證據明確了214個審查點,把證據審查指引嵌入辦案輔助系統。

  據了解,目前貴州檢察機關已經完成故意傷害、盜竊、搶劫、故意殺人等四類案件,212個案件要素和268種證據材料的梳理工作,并運用到大數據司法辦案輔助系統中。

  值得一提的是,關鍵要素或證據缺失的案件,由計算機控制不能進入下一個辦案環節,解決“起點錯、跟著錯、錯到底”的難題。

  未排除合理懷疑?系統會向檢察官發出預警

  “證據本身不過關”是以往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

  全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中曾提出,以往的冤假錯案往往基于證據規則不統一,證據審查不全面,證據取證不規范等原因,造成一些案子開頭錯、一路錯、錯到底。而貴州的大數據司法試點,則能幫助司法人員克服認識的局限性和主觀隨意性。

  《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在馮濤看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核心就是落實好證據裁判規則,要通過統一證據要求,即證據應當具備什么樣的要求才能過關,來提升證據質量。

  大數據系統,則會把辯方提出的合理懷疑一一記錄下來,并提示偵查人員必須排除合理懷疑。

  在大數據系統中,檢察官辦案的過程全程數據留痕。“如果檢察官沒有排除合理懷疑,系統會預警,檢察官的每一步都需要極其慎重。”馮濤說,風險點高的地方可能需要案件退查來補全補強證據,法律適用問題等則可以通過檢察官聯席會議等方式解決。

  證據存在瑕疵?貴州全省檢察院上線新系統

  貴州檢察院還積極探索大數據在偵查監督工作中的應用。今年3月,貴州省還上線了“證據程序性審查預警模塊”。

  貴陽市南明區檢察院公訴部檢察官張偉告訴北青報記者,他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曾經通過系統篩查發現,在一些案件中的辨認筆錄或搜查筆錄中,其中一個見證人曾在不同的案件中多次出現,“我們就會起疑,他有沒有可能是公安機關內部人員?”

  《刑事訴訟法》明確,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根據法律規定,偵查部門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見證人必須是與本案沒有牽連的人。”張偉說。

  當出現上述預警后,檢察官會根據系統提示進行核查,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情況說明,認為是非法或瑕疵證據則需要排除。

  北青報記者獲悉,目前該系統在全省檢察院范圍內均可使用,具有輔助功能,是否使用由案件承辦人結合案情自行決定。

  此外,大數據技術也促進了相關制度方面的改革。據了解,目前系統需要從法律文書中抓取數據,這倒逼貴州省各個檢察院相關文書書寫也更加規范。

  縱深

  “最大的問題就是對傳統的挑戰”

  7月11日,大檢察官研討班在貴陽開班,研討班再次提到要“深入研究運用大數據”,“要積極運用現代科技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在更高層次上實現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

  2017年也是貴州全省檢察機關“大數據應用推進年”,如何理解大數據至關重要。“信息化和大數據,前者是把原來的業務由線下搬到線上,關注點在于業務流程的網上實現,但是大數據關注的是數據本身,通過數據碰撞和分析,改造和優化原來的業務,創造出新的業務,這才是大數據。”貴州省檢察院檢察信息中心主任馮濤說。

  “大數據不是數據大,數據必須要有用。”馮濤說,大數據首先需要數據類型多、體量大,其次需要計算機能識別和處理這些數據,再次還要看能否發現和找到分析處理這些數據的價值。

  為什么貴州省檢察院的大數據能被作為典型?面對北京青年報記者的疑問,馮濤說:“天時地利人和。”

  他說,信息化、大數據技術的迅猛發展,黨中央、高檢院高度重視,這是天時,貴州省是司改試點省,也是大數據試驗區,發展大數據戰略,這是地利,貴州省檢察院黨組重視,技術部門人員和業務部門人員齊心合力、深度融合,這是人和。但即便在大數據及其發達的貴州,司法機關運用大數據也并非一帆風順。

  “最大的問題就是對傳統的挑戰。”馮濤說,原來檢察官已經習慣自己原有辦案模式,現在要求用大數據系統,會改變其原有模式,導致不習慣,同時客觀上系統在使用初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檢察官的工作量。

  “大家會適應嗎?”面對北青報記者的提問,馮濤說:“只要方向沒錯,就慢慢適應吧。”“現在是一個過渡的時代。”“肯定的,沒法避免。換句話說,現在是一個改革的時代。”

  關注

  檢察官被架空了嗎?

  最大限度避開人情干擾

  2016年2月,貴州獲批建設全國第一個國家級大數據綜合試驗區,2016年9月,集大數據分析服務系統、大數據司法辦案輔助系統、職務犯罪偵查信息系統等系統于一體的“貴州檢察大數據應用中心”建成投入使用。

  通過大數據的應用,貴州省將三級檢察院歷史案件數據進行采集,形成“案件大數據”,通過大量同類案件數據的分析,梳理出影響案件質量的要素,建立起案件犯罪事實情節、證據材料與對應法律法規的關系網絡,解決類案不同辦、類案不同訴的問題。

  換句話說,大數據讓法律條文與實際結合,并通過以往的大量案件數據,來為檢察官辦案決策提供智力支持。

  比如“十八歲以下”的法律條文下,大數據可以細分為三種情況——16歲至18歲、14歲至16歲、14歲以下。

  再比如判斷某行為是否構罪,大數據可以按照犯罪構成的具體要素,細分為“犯罪主體一般為哪幾種情形”、“需要什么樣的證據材料才能構成該罪”、“證據材料應具備什么樣的證據要求”等。

  上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佐證了全國司法體制改革推進會的一個觀點,即“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可以幫助司法人員克服認識局限性和主觀隨意性,最大限度減少誤差和人情關系的干擾,促進對案件事實證據的認定符合客觀事實,統一司法尺度,保障司法公正”。

  “我們反對機器代替人”

  在不少人看來,大數據的應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壓縮了檢察官的主觀判斷、自由裁量的空間,這是否會導致檢察官被“架空”?

  在丁澤軍看來,系統運行過程中,主要解決還是證據有無的問題,通過系統指引司法人員怎么辦案,“司法是有靈性和有人性的,需要檢察官嚴格按照國家的證據和裁判原則,對證據審查判斷,最后形成員額檢察官對某個案件的法律意見。”

  此外,傳統的工作模式中,檢察官需要耗費多半的精力在錄入、粘貼等“體力活”上,大數據也讓司法人員從大量的“體力活”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審查案件的定性、證據的采信、法律的適用等問題。

  貴州省檢察院檢察信息中心主任馮濤也認為,“大數據只是給出參考,最后做決定的仍然是檢察官。我們反對機器代替人。法律不是僵化的條文,也不是用過去辦理的案件數據就能夠完整詮釋的。”

  大數據是通過對歷史數據的分析對未來的趨勢進行預測和預判,但是司法辦案追求的是對個案的精準,除了法律效果外,還有社會效果,還有對其他人的教育引導作用。“這就是法官、檢察官永遠會存在的理由。”換句話說,數據只能告訴檢察官過去案件辦理上存在多少種情況,但是當時所處的情況、人的思想、輿論、接受度等與現在并不完全相同。另外,法律本身也在修訂完善。“這和下圍棋不一樣,阿爾法狗可以下圍棋,是因為圍棋規則幾百年都沒有變過。但是辦案不一樣,特別是大陸法系,幾乎沒有人會用100年前的案件來指導現在的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大數據是否能告訴辦案人某個案件中可能潛在的風險點,也取決于學習樣本數據的數量和質量。馮濤告訴北青報記者,每個檢察官在辦案的同時,也可以按照大數據的模式,把案子的要點一一記錄下來,檢察官辦案的過程本身也是在生產數據的過程。(記者 孟亞旭)

關鍵詞: 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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