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對民辦教育促進與規范并重 健全完善分類管理制度

今天,上海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上海市民辦學校分類許可登記管理辦法》,對民辦教育促進與規范并重,健全完善分類管理制度。

《實施意見》提出,民辦學校要堅持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面覆蓋原則,落實黨的工作與民辦學校發展,同步謀劃、同步設置、同步開展。

《實施意見》明確,涉及民辦學校發展規劃、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項,黨組織要參與討論研究,董(理)事會在作出決定前,要征得黨組織同意;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項,要由黨組織研究決定。

《實施意見》與《管理辦法》提出,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上海明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終止時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和終止時的剩余財產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訂章程等工作,繼續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高校應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其他學校應當在2020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過渡手續。

《實施意見》提出,對民辦學校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獲得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民辦學校,符合免稅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等,執行與公辦學校相同的價格政策。

上海對民辦教育落實教師同等待遇。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務評聘、培養培訓、評優表彰、教齡和工齡計算、社會活動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有同等權利。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教師享受當地公辦學校同等的人才引進政策。

同時,民辦學校學生在評獎評優、升學就業、社會優待、醫療保險、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方面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享有同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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