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征求意見稿》完善了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

7月30日,銀保監會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共6章36條,銀保監會相關部分負責人指出了五大修訂重點,包括:明確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的主體責任、提升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以及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措施。

其中,值得重點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完善了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

《意見稿》明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即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即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風險綜合評級,即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綜合風險的評價,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的大小。

償付能力達標的保險公司需要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項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在償付能力信息透明度方面,《征求意見稿》則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應當定期披露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和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并在日常經營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等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信息。

除及時披露之外,與現行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相比,《征求意見稿》另外新增了“償付能力數據核查機制”方面內容,即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每季度需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季度償付能力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核查;也需對保險公司公開披露的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核查;以及對保險公司報送的其他償付能力信息和數據進行核查。

在披露與核查之后,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險公司將被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于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中國銀保監會應當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并將監管措施分為必須采取的措施和根據其風險成因選擇采取的措施,以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必須采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

選擇采取的措施包括: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業務和資產增長速度、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商業性廣告;責令調整資產結構,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等。

對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償付能力未明顯改善或進一步惡化的,監管可依法采取接管、申請破產等措施。

(記者鄒璐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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