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郵證券”)開展債券交易業務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人員崗位混同,投資決策、風險控制和交收結算等關鍵崗位兼任,混合操作。
二是異常交易缺乏管控,2019年2月,資產運營部以高于中證估值2.93%的價格將“17海發03”賣給財通資管,無法提供詢價記錄;2019年6月,資產運營部以低于基準利率214基點的價格與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相關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月,資管分公司以偏離中證估值1.81%的凈價賣出“18新昌02”,異常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0月,西王債券已出現違約,資產運營部以高于市場估值130.2%的凈價賣出西王債券,報備僅說明“雙方蹉商決定”。
三是信息監測系統建設不完善,債券審批環節未全部納入系統管理,逆回購交易監控指標設置不充分并發現5筆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過100%,資管系統風險閾值調整不審慎。
四是自營遠期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制度缺位。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第二條等規定,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在債券異常交易監控方面尤為薄弱,公司風控部未及時全面掌握債券交易情況,也未主動采取有效措施對異常交易的價格偏離度情況及交易意圖進行核查,風控重大不作為。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證監會責令中郵證券改正,要求中郵證券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提升風控水平。
此外,證監會網站于近日發布的另一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當事人資產運營部投資經理鄭文學兼任信評經理,同時作為西王債相關交易投資經理,吳昊作為西王債、“17海發03”以及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的交易員,未妥善留存異常交易詢價記錄并向風控部門充分明晰交易動機,對異常交易監控與報備制度實際執行流于形式,對中郵證券上述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二人采取監管談話措施,要求二人接受監管談話。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郵證券成立于2002年9月17日,注冊資本50.60億人民幣,丁奇文為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宋英忠為董事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57.68%。
當事人鄭文學,碩士學歷,于2017年1月1日在國融證券從事一般證券業,于2017年8月7日離職注銷,于2017年10月21日在中郵證券從事一般證券業務至今。
當事人王昊,本科學歷,于2015年5月24日在中郵證券從事一般證券業務至今。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的研究策劃、投資決策、交易執行、交易記錄、資金清算和風險監控等職能應相對分離;重要投資要有詳細研究報告、風險評估及決策記錄。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各層級子公司和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第二條規定:參與者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以下統稱各金融監管部門)有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健全債券交易合規制度。
(一)參與者應根據所從事的債券交易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建立貫穿全環節、覆蓋全業務的內控體系,并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審慎設置規模、授信、杠桿率、價格偏離等指標,實現債券交易業務全程留痕。
(二)參與者應將自營、資產管理、投資顧問等各類前臺業務相互隔離,在資產、人員、系統、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墻,且不得以人員掛靠、業務包干等承包方式開展業務,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實施過度激勵。
(三)參與者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清算交收、財務核算等中后臺業務部門應全面掌握前臺部門債券交易情況,加強對債券交易的合規性審查與風險控制。
(四)前中后臺等業務崗位設置應相互分離,并由具備相應執業能力的人員專門擔任,不得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五)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從嚴標準執行。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并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開展債券交易業務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人員崗位混同,投資決策、風險控制和交收結算等關鍵崗位兼任,混合操作。二是異常交易缺乏管控,2019年2月,資產運營部以高于中證估值2.93%的價格將“17海發03”賣給財通資管,無法提供詢價記錄;2019年6月,資產運營部以低于基準利率214基點的價格與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相關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月,資管分公司以偏離中證估值1.81%的凈價賣出“18新昌02”,異常交易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0月,西王債券已出現違約,資產運營部以高于市場估值130.2%的凈價賣出西王債券,報備僅說明“雙方蹉商決定”。三是信息監測系統建設不完善,債券審批環節未全部納入系統管理,逆回購交易監控指標設置不充分并發現5筆逆回購交易首期質押率超過100%,資管系統風險閾值調整不審慎。四是自營遠期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制度缺位。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第二條等規定,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在債券異常交易監控方面尤為薄弱,公司風控部未及時全面掌握債券交易情況,也未主動采取有效措施對異常交易的價格偏離度情況及交易意圖進行核查,風控重大不作為。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公司改正。你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內部管理,提升風控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6月23日
關于對鄭文學、吳昊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鄭文學、吳昊:
經查,我會發現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開展債券交易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資產運營部投資經理鄭文學兼任信評經理。二是異常交易監控缺乏管控,資產運營部多筆價格顯著偏離價格基準的交易未向風險管理部門備案并作出合理說明,或存在詢價記錄缺失,相關交易包括:2019年2月,資產運營部以高于中證估值2.93%的價格將“17海發03”賣給財通資管,無法提供詢價記錄;2019年6月,資產運營部以低于基準利率214基點的價格與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相關未向公司風控部報備;2019年10月,西王債券已出現違約,資產運營部以高于市場估值130.2%的凈價賣出西王債券,報備僅說明“雙方蹉商決定”。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第五十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第二條等規定,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在債券異常交易監控方面尤為薄弱。資產運營部鄭文學作為西王債相關交易投資經理,吳昊作為西王債、“17海發03”以及新華基金開展逆回購交易的交易員,未妥善留存異常交易詢價記錄并向風控部門充分明晰交易動機,對異常交易監控與報備制度實際執行流于形式,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監管談話措施。請于2020年7月3日10:00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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