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貴陽銀行以貸還貸、掩蓋不良涉嫌違法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貴州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貴銀保監罰決字〔2020〕7、12、13號)顯示,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陽銀行”,601997.SH)以貸還貸、掩蓋不良,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確。

當事人歐陽曉霞對上述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鄧勇負有領導責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對貴陽銀行罰款30萬元,對歐陽曉霞、鄧勇各罰款5萬元,共計40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貴陽銀行成立于1997年4月9日,注冊資本32.18億元,于2016年8月16日在上交所掛牌, 法定代表人為張正海,截至2020年3月31日,貴陽市國有資產投資管理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69億股,持股比例14.56%。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于2012年11月21日公示的《貴州銀監局關于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玉琳、鄧勇任職資格的批復》(黔銀監復〔2012〕122號)顯示,核準鄧勇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于2014年9月19日公示的《貴州銀監局關于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鄧勇等3人任職資格的批復》(黔銀監復〔2014〕222號)顯示,核準鄧勇貴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經查,首席風險官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擬定集團風險管理戰略、規劃,提出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監督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實施、建立風險管理評價標準和組織;組織落實風險管理與內控體系建設相關措施,組織對風險總監的考核和風險管理隊伍建設;評估集團外部環境,以及企業宏觀的風險;就企業環境、戰略、運營過程中所存在的風險提出建議,并定期向董事會報告,稱Chief Risk Officer,簡稱CRO。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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