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未按規定使用保險條款遭罰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青海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20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青海省分公司存在未按規定使用保險條款違法違規行為,青海銀保監局對其責令改正,處30萬元罰款;對褚敬玉給予警告,并處6萬元罰款。

上述行政處罰依據為《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銀保監會于2011年1月5日發布關于褚敬玉任職資格的批復,核準褚敬玉擔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東地區分公司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關鍵詞: 人保財險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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