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礦國際信托違規接手保險資金投資信托遭罰30萬元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青海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26號)顯示,五礦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簡稱“五礦國際信托”)違規接受保險資金投資事物管理類信托計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青海銀保監局對五礦國際信托罰款人民幣30萬元。

天眼查顯示,五礦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五礦資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8.00%,而五礦資本控股有限公司則為五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礦資本”,600390.SH)的全資子公司。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五礦資本前身為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長沙礦冶研究院、湖南華菱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四十八研究所(原信息產業部電子第四十八研究所)、長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銀佳科技有限公司、中國冶金進出口湖南公司等5家單位共同發起,經國家經貿委以國經貿企改[1999]718號文批準同意設立。2001年01月15日,公司在上交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600390。2017年4月,公司名稱由"金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五礦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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