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誠信經營卻不幸破產的企業法人將可以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避免集體債務向個人以及家庭無限轉移的風險。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并征集意見,這一具有改革意義的“破冰”之舉立刻引發了社會關注。
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余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目前僅有企業破產法,被學界稱為“半部破產法”,并認為造成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
個人破產制度建立與深圳實際需求有關。在深圳,除個體經營者外,近年來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為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為123.6萬戶,占比37.5%。還有大量自我雇傭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
另外,金融機構或者資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經營者以個人或者家庭財產作為擔保,這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精神,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能夠有效厘清框定市場主體承擔風險的責任,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增強對信用價值的認識,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深圳這部地方立法的基本價值導向是,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可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并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
3月20日,“深圳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支持。該條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請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6月2日至18日是各界意見建議的反饋期。
會不會成為“老賴”的避風港
征求意見稿規定,債務人必須已連續三年繳納深圳社保,債權人被欠50萬元以上可提出對債務人破產清算。
深圳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表示,之所以定為“個人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是考慮到深圳作為移民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數量遠遠超出戶籍人口數量,一般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實際居住人口不僅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現“來深避債”的情況。“債權人被欠50萬元以上”則是與國際慣例接軌,以防止小額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
如何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或者“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將不予受理。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以實現防范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的目的。
征求意見稿明確,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人不能乘坐飛機、貨車、輪船、動車上的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不能購買不動產和機動車輛,不能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也不能旅游、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能租賃高檔寫字樓辦公,不能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
另外,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債務人獲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額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本質屬性。征求意見稿就是要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個人破產制度成為“老賴”的避風港。也就是說,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并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余債務免除。
征求意見稿也規定,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費用可不用于清償債務,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也屬于豁免財產。
宣布破產3年后才可申請免除債務
破產后是否所有債務立即免除了?征求意見稿規定,宣布破產3年后才可申請免除債務。在此期間,破產人應每年定期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狀況。如在此期間破產人違反相關限制行為,人民法院可延長其免責考察期。
免責考察期滿,破產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債務。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債權人單獨或共同推薦的破產管理人選)對破產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債務以及不能免責的情形進行調查,征詢債權人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意見,并向法院出具書面報告,最終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債務。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之所將免責時點設定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3年,主要是考慮到個人破產立法在國內尚屬首次,從社會接受程度和風險防控而言,宜謹慎穩妥、逐步推進。(記者 在深圳誠信經營卻不幸破產的企業法人將可以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避免集體債務向個人以及家庭無限轉移的風險。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并征集意見,這一具有改革意義的“破冰”之舉立刻引發了社會關注。
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余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目前僅有企業破產法,被學界稱為“半部破產法”,并認為造成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
個人破產制度建立與深圳實際需求有關。在深圳,除個體經營者外,近年來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為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為123.6萬戶,占比37.5%。還有大量自我雇傭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
另外,金融機構或者資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經營者以個人或者家庭財產作為擔保,這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精神,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能夠有效厘清框定市場主體承擔風險的責任,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增強對信用價值的認識,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深圳這部地方立法的基本價值導向是,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可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并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
3月20日,“深圳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支持。該條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請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6月2日至18日是各界意見建議的反饋期。
會不會成為“老賴”的避風港
征求意見稿規定,債務人必須已連續三年繳納深圳社保,債權人被欠50萬元以上可提出對債務人破產清算。
深圳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表示,之所以定為“個人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是考慮到深圳作為移民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數量遠遠超出戶籍人口數量,一般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實際居住人口不僅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現“來深避債”的情況。“債權人被欠50萬元以上”則是與國際慣例接軌,以防止小額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
如何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或者“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將不予受理。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以實現防范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的目的。
征求意見稿明確,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人不能乘坐飛機、貨車、輪船、動車上的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不能購買不動產和機動車輛,不能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也不能旅游、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能租賃高檔寫字樓辦公,不能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
另外,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債務人獲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額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本質屬性。征求意見稿就是要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個人破產制度成為“老賴”的避風港。也就是說,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并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余債務免除。
征求意見稿也規定,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費用可不用于清償債務,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也屬于豁免財產。
宣布破產3年后才可申請免除債務
破產后是否所有債務立即免除了?征求意見稿規定,宣布破產3年后才可申請免除債務。在此期間,破產人應每年定期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狀況。如在此期間破產人違反相關限制行為,人民法院可延長其免責考察期。
免責考察期滿,破產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債務。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債權人單獨或共同推薦的破產管理人選)對破產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債務以及不能免責的情形進行調查,征詢債權人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意見,并向法院出具書面報告,最終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債務。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之所將免責時點設定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3年,主要是考慮到個人破產立法在國內尚屬首次,從社會接受程度和風險防控而言,宜謹慎穩妥、逐步推進。在深圳誠信經營卻不幸破產的企業法人將可以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避免集體債務向個人以及家庭無限轉移的風險。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并征集意見,這一具有改革意義的“破冰”之舉立刻引發了社會關注。
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余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目前僅有企業破產法,被學界稱為“半部破產法”,并認為造成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
個人破產制度建立與深圳實際需求有關。在深圳,除個體經營者外,近年來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為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為123.6萬戶,占比37.5%。還有大量自我雇傭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
另外,金融機構或者資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經營者以個人或者家庭財產作為擔保,這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精神,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能夠有效厘清框定市場主體承擔風險的責任,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增強對信用價值的認識,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深圳這部地方立法的基本價值導向是,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可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并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
3月20日,“深圳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支持。該條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請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6月2日至18日是各界意見建議的反饋期。
會不會成為“老賴”的避風港
征求意見稿規定,債務人必須已連續三年繳納深圳社保,債權人被欠50萬元以上可提出對債務人破產清算。
深圳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表示,之所以定為“個人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是考慮到深圳作為移民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數量遠遠超出戶籍人口數量,一般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實際居住人口不僅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現“來深避債”的情況。“債權人被欠50萬元以上”則是與國際慣例接軌,以防止小額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
如何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或者“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將不予受理。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以實現防范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的目的。
征求意見稿明確,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人不能乘坐飛機、貨車、輪船、動車上的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不能購買不動產和機動車輛,不能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也不能旅游、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能租賃高檔寫字樓辦公,不能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
另外,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債務人獲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額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本質屬性。征求意見稿就是要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個人破產制度成為“老賴”的避風港。也就是說,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并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余債務免除。
征求意見稿也規定,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費用可不用于清償債務,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也屬于豁免財產。
宣布破產3年后才可申請免除債務
破產后是否所有債務立即免除了?征求意見稿規定,宣布破產3年后才可申請免除債務。在此期間,破產人應每年定期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狀況。如在此期間破產人違反相關限制行為,人民法院可延長其免責考察期。
免責考察期滿,破產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債務。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債權人單獨或共同推薦的破產管理人選)對破產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債務以及不能免責的情形進行調查,征詢債權人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意見,并向法院出具書面報告,最終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債務。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之所將免責時點設定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3年,主要是考慮到個人破產立法在國內尚屬首次,從社會接受程度和風險防控而言,宜謹慎穩妥、逐步推進。(記者 在深圳誠信經營卻不幸破產的企業法人將可以通過個人破產制度,避免集體債務向個人以及家庭無限轉移的風險。6月2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布并征集意見,這一具有改革意義的“破冰”之舉立刻引發了社會關注。
什么是“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制度”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余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的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目前僅有企業破產法,被學界稱為“半部破產法”,并認為造成了市場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
個人破產制度建立與深圳實際需求有關。在深圳,除個體經營者外,近年來大量自然人以個人名義直接參與到商事活動中。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為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為123.6萬戶,占比37.5%。還有大量自我雇傭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等形式存在。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這部分商事主體一旦遭遇市場風險,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再生。
另外,金融機構或者資金出借方往往要求經營者以個人或者家庭財產作為擔保,這突破了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和現代企業制度精神,也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能夠有效厘清框定市場主體承擔風險的責任,引導企業和社會公眾增強對信用價值的認識,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
深圳這部地方立法的基本價值導向是,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可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并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
3月20日,“深圳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支持。該條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請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6月2日至18日是各界意見建議的反饋期。
會不會成為“老賴”的避風港
征求意見稿規定,債務人必須已連續三年繳納深圳社保,債權人被欠50萬元以上可提出對債務人破產清算。
深圳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表示,之所以定為“個人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是考慮到深圳作為移民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數量遠遠超出戶籍人口數量,一般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實際居住人口不僅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現“來深避債”的情況。“債權人被欠50萬元以上”則是與國際慣例接軌,以防止小額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
如何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或者“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將不予受理。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以實現防范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的目的。
征求意見稿明確,進入破產程序后,債務人不能乘坐飛機、貨車、輪船、動車上的一等以上座位,不能在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消費,不能購買不動產和機動車輛,不能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也不能旅游、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不能租賃高檔寫字樓辦公,不能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
另外,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債務人獲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額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本質屬性。征求意見稿就是要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個人破產制度成為“老賴”的避風港。也就是說,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并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余債務免除。
征求意見稿也規定,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費用可不用于清償債務,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也屬于豁免財產。
宣布破產3年后才可申請免除債務
破產后是否所有債務立即免除了?征求意見稿規定,宣布破產3年后才可申請免除債務。在此期間,破產人應每年定期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狀況。如在此期間破產人違反相關限制行為,人民法院可延長其免責考察期。
免責考察期滿,破產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債務。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債權人單獨或共同推薦的破產管理人選)對破產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債務以及不能免責的情形進行調查,征詢債權人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意見,并向法院出具書面報告,最終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債務。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表示,之所將免責時點設定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3年,主要是考慮到個人破產立法在國內尚屬首次,從社會接受程度和風險防控而言,宜謹慎穩妥、逐步推進。(記者 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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