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闯掷m核查分析登云股份三包索賠費用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也未對登云股份與重要客戶的對賬情況予以關注,從而未能發現登云股份存在三包索賠費用未入賬的情形
新時代證券未對報告期內登云股份三包索賠費異常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并采取進一步的核查措施。登云股份2010年至2013年6月的三包索賠費用存在巨幅波動,同與三包索賠費用存在直接關系的當期配套柴油機銷售收入的變化趨勢存在重大不一致:一是2011年三包索賠費用較2010年大幅增長,但2012年卻較2011年明顯下降;二是2013年上半年三包索賠費用僅3.4萬元,遠低于2012年的194.16萬元。
新時代證券對一汽解放汽車有限公司無錫柴油機廠等7家客戶的函證及訪談程序未勤勉盡責。一是除2012年度外,新時代證券并未就2011年度、2013年1月至6月的交易及往來款項進行函證;二是2012年函證中有2家未見回函,4家存在函證差異,僅1家函證金額與回函數額相同;三是實地訪談發生在2013年財務核查期間,但訪談筆錄內容中并未涉及三包索賠事項。
新時代證券未收集報告期內登云股份與重大客戶的對賬落實情況,未按《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規定核查登云股份是否按規定組織對賬。
?。ǘ┪磳Φ窃乒煞葜饕躺暝刺劁撚邢薰荆ㄒ韵潞喎Q申源特鋼)持續履行盡職調查義務,未對登云股份與申源特鋼資金往來的性質持續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從而未能發現登云股份少確認貼現費用的情形
新時代證券發現登云股份2011年、2012年以銀行匯款和票據背書的方式分別多支付申源特鋼2,233.33萬元、14,157.76萬元。2013年1月至6月登云股份向申源特鋼的采購金額為3,258.72萬元(含稅),而當期登云股份實際向申源特鋼支付的承兌匯票為3926萬元,超過合同約定可使用承兌匯票限額1644.9萬元。新時代證券未對登云股份與申源特鋼資金往來的性質持續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從而未能發現登云股份少確認貼現費用的情形。
?。ㄈ┪磳Φ窃乒煞?013年6月末的銷售收入進行充分核查,從而未能發現登云股份提前確認銷售收入的情形
新時代證券未對登云股份2013年6月末的銷售收入開展核查程序,也未對登云股份2013年1月至6月向Golden Engine公司的銷售情況進行核查。
新時代證券未勤勉盡責,未發現相關公司與登云股份的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
(一)未對山東旺特進行全面充分核查,也未對登云股份與山東旺特的異常聯系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從而未能發現山東旺特、山東富達美、廣州富匡全等與登云股份的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未能發現肇慶達美與登云股份的關聯關系
新時代證券工作底稿中收集的山東旺特公司登記基本情況顯示,山東旺特原名為山東登云汽配銷售有限公司(2011年7月13日更名),新時代證券對此與登云股份名稱相似的異常聯系并未予以充分關注。新時代證券在核查中發現山東富達美接替兩名自然人而成為山東旺特唯一的法人股東,并取得了山東富達美企業登記信息查詢結果,但其中并無山東富達美的股東信息,新時代證券并未對山東富達美股東信息采取進一步的措施予以核查。
?。ǘ┪磳PC公司進行全面充分核查,所獲取的盡職調查材料不足以支持核查意見,從而未能發現APC公司與登云股份的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
新時代證券工作底稿中未收集APC公司的注冊信息,也未收集其他可以反映APC股東情況的信息,未能發現2010年1月之前登云股份時任副總經理王某樞持有APC公司股份,未能發現APC公司注冊信息中預留的聯系方式與王某樞及員工預留的聯系地址相同,從而未采取進一步的措施予以核實。
新時代證券未對APC公司進行現場走訪,經登云股份協調,以另一家縮寫名稱相似的美國客戶冒充,執行了補充核查程序。
新時代證券未勤勉盡責,未發現登云股份存在不規范運行情形
登云股份部分對外違規借款采取轉賬后不入賬、不規范入賬(例如收回借款時,登云股份會計記賬借貸科目均為“銀行存款”)及經供應商轉賬(未發生實際采購)等方式,單筆轉賬金額在300萬元至960萬元之間。
新時代證券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對大額資金往來中的異常情形予以關注,未嚴格按照程序對大額資金往來進行核查,從而未能發現登云股份存在未有效執行資金內控制度等情形。
新時代證券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新時代證券出具的《新時代證券關于懷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之發行保薦書》(以下簡稱《發行保薦書》)中,“三、3、登云股份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四、(三)4、登云股份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運營的效率與效果”“四、(四)3、登云股份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四、(四)5、登云股份已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四、(四)9、登云股份申報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1)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其他重要信息”部分,與事實不符,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認為,新時代證券出具的《發行保薦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行為,程天雄、王瑋、郭紀林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證監會決定,責令新時代證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1676.96萬元,并處以1676.96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