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圖:化妝品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通知稱,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此外,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